首先,要赋予校长应有的权力。作为校长负责制的应有之义,校长应具备以下几项权力,包括决策指挥权、人事权、改革权、奖惩权和财务权。[45]要完善校长负责制就必须保证校长行使这几项权力,减少上级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干预,使校长的政令能够畅通无阻,提高校长对学校的管理效率。
其次,要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。应该改变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办法,实行校长遴选制度,建立由政府部门代表、社会人士、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的“学校管理委员会”,以科学、民主的方法对校长进行选拔,任贤使能。另外,在校长的任命方面,要建立校长职级制度,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,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校长评价制度,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,以促进校长的专业发展为宗旨,以评价促发展,突出学校管理的专业性,促使其发展符合教育教学发展规律。
最后,要建立科学、民主的监督机制。建立校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校长可以一家独大,一手遮天,为了使校长不会滥用权力,导致学校管理的专制和腐败的产生,我们在建立校长负责制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制,完善“学校管理委员会”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调动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,共同监督校长的工作,及时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和扭转校长工作中的失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