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规定,调查海上交通事故,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正,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,认定事故责任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调查海上交通事故,除了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外,还要强调“及时”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采纳这一意见,将该条修改为:调查海上交通事故,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、及时,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,认定事故责任。
三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定义,即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、海上设施在航行、停泊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,由与船舶、海上设施操作直接相关的原因引起的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。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这一定义进行完善,明确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,便于实践中理解与适用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采纳这一意见,将上述规定修改为:海上交通事故,是指船舶、海上设施在航行、停泊、作业中发生的,由于碰撞、搁浅、触礁、触碰、火灾、风灾、浪损、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。